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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深圳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登记主体具有以下权利:一是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二是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办法》指出,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数据产权登记以一项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为登记单位,每个登记单位拥有唯一的登记编号。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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