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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徐禛子 向玲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该如何认定?近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王某以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管理者,与公司之间常被认定为代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依据“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进行判断,而是关注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时作为公司员工的身份呈复合性来综合判断,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对王某的入职情况、工作内容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王某从该公司设立初期就参与筹备相关事宜,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工作内容看,王某提供的作为公司代表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接受了公司指派完成工作任务;从工资发放情况看,王某所提供的工资表和转账金额不能证明该公司按月向其发放了工资。
基于此,承办法官认为王某从入职到工资发放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或指派,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据此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判后答疑,王某表示理解和接受。
劳动关系的认定既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关系着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用精准判断和详实说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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